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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电价调整日前已通过省发改委批复,新价格将从今年九月抄见电量为准开始实施。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适当提高上网电价:列入云南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调度电站的上网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分。即枯水期(1—5月)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0元调整为0.22元,丰水期(6—12月)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15元调整为0.17元。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由每千瓦时0.525元调整为0.483元。为充分发挥德宏州水电优势,促进电炊等清洁能源的普及,减少林木砍伐和烟尘染污,优化民用燃料结构,在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对电炊用电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即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80千瓦时以内(含80千瓦时)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每千瓦时0.483元;每户每月在81至250千瓦时(含25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执行电炊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34元;在考虑正常电炊用电的基础上,按照促进节约能源的要求,对每户每月超过250千瓦时以上用电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483元。全州在农网改造和电力企业抄表到户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城乡同网同价。
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户,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千瓦时以内(含30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超过30千瓦时的用电量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目录电价。
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城乡路灯照明用电执行电炊用电电价。
为促进用户电力负荷的合理配置,适当提高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由22.5元提高到37元;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基本电价每月每千伏安由15元提高到27元。
对冶炼金属硅相应实施两部制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每月每千伏安10元;丰水期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24元调整为0.30元;枯水期电价由云南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证其他用电负荷的基础上,在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继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供电,具体价格确定后,报州发改委备案。
电极、石墨生产用电与冶炼金属硅执行同一价格政策。冶炼硅、电解铝生产用电五年内要逐步过渡到大工业用电的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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