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8年5月在德宏州潞西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共3个小项)
(一)射击(步枪卧、立、跪姿无依托各10发)。
(二)投弹(徒手投远3枚)。
(三)武装越野(5公里)。
三、参加办法
(一)以州、市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每单位可报男运动员4名,领队2名,教练1名。
(三)运动员资格除按有关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外,必须是1980年12月31日以后至1990年 1月 1日以前出生的在编民兵。
四、竞赛办法
(一)执行主办单位制定的竞赛规则。
(二)三项均进行个人赛,同时计算团体成绩。
(三)由大会统一提供服装、号码和器材。
(四)每个运动员必须参加并完成三个项目的比赛,且三项成绩必须达到民兵军事三项规则中规定的成绩标准,其各项成绩方为有效。
(五)计分方法:
1、单项得分:运动员取得比赛的有效成绩后,按《民兵军事三项计分换算表》计算出得分,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2、个人总分:按每个运动员各单项得分之和计算,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3、团体单项总分:按各队单项前3名运动员得分之和计算,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4、团体总分:按各队前3名个人总分之和计算,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5、参赛计分方法:参加民兵三项大项计1分、单项(个人)计0.5分。
五、竞赛器材
(一)射击: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胸环靶,100米射击场。
(二)投弹:500克标准军用教练手榴弹,梯形投弹场。
(三)武装越野:携带五六式半自动步枪1支,子弹袋1个,手榴弹袋1个,教练手榴弹4枚,军用水壶1个,军用外腰带1条。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单项均录取前6名,个人总分和团体总分均录取前6名,团体单项总分录取第一、二、三名,给予奖励。
(二)报名队不满8队(人)减一录取。不足3队(人)取消该项比赛。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一)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二)裁判员报到日期及有关事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九、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